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術規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屬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類為主的烈性傳染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必須報告的動物傳染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為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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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確認、疫情處置、疫情監測、免疫、檢疫監督的操作程序、技術標準及保障措施。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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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診斷
2.1 流行病學特點
2.1.1 ?雞、火雞、鴨、鵝、鵪鶉、雉雞、鷓鴣、鴕鳥、孔雀等多種禽類易感,多種野鳥也可感染發病。
2.1.2 ?傳染源主要為病禽(野鳥)和帶毒禽(野鳥)。病毒可長期在污染的糞便、水等環境中存活。
2.1.3 ?病毒傳播主要通過接觸感染禽(野鳥)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飼料、水、蛋托(箱)、墊草、種蛋、雞胚和精液等媒介,經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過氣源性媒介傳播。
2.2 ?臨床癥狀
2.2.1 ?急性發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潛伏期從幾小時到數天,最長可達21天;
2.2.2 ?腳鱗出血;
2.2.3 ?雞冠出血或發紺、頭部和面部水腫;
2.2.4 ?鴨、鵝等水禽可見神經和腹瀉癥狀,有時可見角膜炎癥,甚至失明;
2.2.5 ?產蛋突然下降。
2.3 ?病理變化
2.3.1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廣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見腺胃乳頭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間交界處粘膜可見帶狀出血;
2.3.2 ?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2.3.3 ?輸卵管的中部可見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塊;卵泡充血、出血、萎縮、破裂,有的可見“卵黃性腹膜炎”;
2.3.4腦部出現壞死灶、血管周圍淋巴細胞管套、神經膠質灶、血管增生等病變;胰腺和心肌組織局灶性壞死。
2.4 ?血清學指標
2.4.1 ?未免疫禽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價達到24及以上(附件1);
2.4.2 ?禽流感瓊脂免疫擴散試驗(AGID)陽性(附件2)。
2.5 ?病原學指標
2.5.1 ?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T-PCR)檢測,結果H5或H7亞型禽流感陽性(附件4);
2.5.2 ?通用熒光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熒光RT-PCR)檢測陽性(附件6);
2.5.3 ?神經氨酸酶抑制(NI)試驗陽性(附件3);
2.5.4 ?靜脈內接種致病指數(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釋的無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雞胚尿囊液,經靜脈注射接種8只4-8周齡的易感雞,在接種后10天內,能致6-7只或8只雞死亡,即死亡率≥75%;
2.5.5 ?對血凝素基因裂解位點的氨基酸序列測定結果與高致病性禽流感分離株基因序列相符(由國家參考實驗室提供方法)。
2.6 ?結果判定
2.6.1 臨床懷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學特點和臨床指標2.2.1,且至少符合其他臨床指標或病理指標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學特點和臨床指標2.2.1且符合血清學指標之一的。
2.6.2 疑似病例
臨床懷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學指標2.5.1、2.5.2、2.5.3之一。
2.6.3 確診病例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學指標2.5.4或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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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3.2 ?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疫情報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況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采集樣品,符合2.6.1規定的,確認為臨床懷疑疫情;
3.3 ?確認為臨床懷疑疫情的,應在2個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到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立即將樣品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疑似診斷;
3.4 ?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認為疑似疫情的,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經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4個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5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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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情處置
4.1 臨床懷疑疫情的處置
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禽類、禽類產品及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附件8)。
4.2 疑似疫情的處置
當確認為疑似疫情時,撲殺疑似禽群,對撲殺禽、病死禽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對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徹底消毒,限制發病場(戶)周邊3公里的家禽及其產品移動(見附件9、10)。
4.3 確診疫情的處置
疫情確診后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3.1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它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如為農村散養,應將自然村劃為疫點。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劃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應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3.2 ?封鎖
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發布封鎖令,對疫區進行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
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發布封鎖令,對疫區進行封鎖。
4.3.3 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4.3.3.1 撲殺所有的禽只,銷毀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產品;
4.3.3.2 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4.3.3.3 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徹底消毒。
4.3.4 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4.3.4.1撲殺疫區內所有家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銷毀相應的禽類產品;
4.3.4.2 禁止禽類進出疫區及禽類產品運出疫區;
4.3.4.3 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4.3.4.4 對所有與禽類接觸過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徹底消毒。
4.3.5 受威脅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4.3.5.1 對所有易感禽類進行緊急強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4.3.5.2 ?對所有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4.3.6 ?關閉疫點及周邊13公里內所有家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4.3.7 ?流行病學調查、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追蹤疫點內在發病期間及發病前21天內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產品,并銷毀處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學調查規范,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分析(附件11)。
4.3.8 ?解除封鎖
4.3.8.1 解除封鎖的條件
疫點、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完畢21天以上,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完成相關場所和物品終末消毒;受威脅區按規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鎖的程序
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發布解除封鎖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處置措施。
4.3.8.3 疫區解除封鎖后,要繼續對該區域進行疫情監測,6個月后如未發現新病例,即可宣布該次疫情被撲滅。疫情宣布撲滅后方可重新養禽。
4.3.9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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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疫情監測
5.1 監測方法包括臨床觀察、實驗室檢測及流行病學調查。
5.2 監測對象以易感禽類為主,必要時監測其他動物。
5.3監測的范圍
5.3.1 ?對養禽場戶每年要進行兩次病原學抽樣檢測,散養禽不定期抽檢,對于未經免疫的禽類以血清學檢測為主;
5.3.2 對交易市場、禽類屠宰廠(場)、異地調入的活禽和禽產品進行不定期的病原學和血清學監測。
5.3.3 對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監測
5.3.3.1 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每天進行臨床觀察,連續1個月,病死禽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診斷,疑似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和鑒定。
解除封鎖前采樣檢測1次,解除封鎖后納入正常監測范圍;
5.3.3.2 對疫區養豬場采集鼻腔拭子,疫區和受威脅區所有禽群采集氣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類活動或棲息地采集新鮮糞便或水樣,每個采樣點采集20份樣品,用RT-PCR方法進行病原檢測,發現疑似感染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
5.5 在監測過程中,國家規定的實驗室要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密切注意病毒的變異動態,及時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6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5.7監測結果處理
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發現病原學和非免疫血清學陽性禽,要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并將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確診陽性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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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免疫
6.1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強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須達到100%,抗體合格率達到70%以上。
6.2 預防性免疫,按農業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規定的程序進行。
6.3 突發疫情時的緊急免疫,按本規范有關條款進行。
6.4 所用疫苗必須采用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產品,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逐級供應。
6.5 所有易感禽類飼養者必須按國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種,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指導。
6.6 定期對免疫禽群進行免疫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及時加強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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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檢疫監督
7.1產地檢疫
飼養者在禽群及禽類產品離開產地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接到報檢后,必須及時到戶、到場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并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7.2屠宰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屠宰的禽只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廠(場)屠宰。宰后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廠,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7.3引種檢疫
國內異地引入種禽、種蛋時,應當先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且檢疫合格。引入的種禽必須隔離飼養21天以上,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混群飼養。
7.4監督管理
7.4.1禽類和禽類產品憑檢疫合格證運輸、上市銷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傳播擴散。
7.4.2生產、經營禽類及其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7.4.3各地根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設立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禽類及其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運輸工具進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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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障措施
8.1 各級政府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確保各項防治技術落實到位。
8.2 各級財政和發改部門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免疫、監測、診斷、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防治工作經費落實。
8.3 各級獸醫行政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本技術規范,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及時演練和培訓應急隊伍。
8.4 在高致病禽流感防控中,人員的防護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員防護技術規范》執行(附件12)。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