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獸藥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癥范圍使用獸藥面臨的法律風險(包括畜禽和水產養殖)
《獸藥管理條例》是我國關于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必須遵守的法規。《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獸藥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在獸藥經營和使用環節,須由執業獸醫師開具和記錄獸藥銷售和使用情況,執業獸醫師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現摘錄如下。
1、《獸藥管理條例》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獸藥管理條例》對假獸藥規定。
(五)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3、《獸藥管理條例》對經營獸藥規定。
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
4、《獸藥管理條例》-對使用獸藥規定。
第三十九條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獸藥使用的規定節選。
第二十一條 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附: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2024年1號和2號)


